扁钢是制造钢格板的主要材料,根据用户的需求,结合实际工艺装备情况而制定,规定了钢格栅板用扁钢的技术要求,本标准适合内贸和外贸钢格板厂家作为交货技术条件。为广大钢格板厂家提供交货依据。本标准规定了钢格板用扁钢的尺寸、技术要求、表面质量、标识。本技术要求适用于钢格板用扁钢。
扁钢技术要求
一、化学成分
当钢格板在国内销售或出口国外(欧盟、日本除外)时,扁钢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;当钢格板出口欧盟时,扁钢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2的规定。当钢格板出口日本时,扁钢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3的规定。
二、力学性能
出口欧盟的扁钢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4中S235/S275的要求。内销的扁钢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4中Q235的要求;出口日本的扁钢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5的规定:
截面尺寸及允许偏差
I型扁钢的截面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的要求。
I齿型扁钢,齿高应不小于1.0mm。平面扁钢的截面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(07标准)表8(98标准、美标标准)的要求。平面齿型扁钢,每100mm内的齿应保持在6.9个~7.4个,齿型的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的要求。
长度及允许偏差
内销产品及出口欧盟产品标准:扁钢长度不超过7米时,偏差为mm;超过7米时,长度每增加1米,允许偏差可增加5mm。
出口日本标准:扁钢标准长度:扁钢长度为3.5M,4.0-7.0M之间时,长度间隔0.5M。超过7.0M时,小于13M时,间隔1.0M(可根据客户要求确定具体产品长度)。
横弯曲和平坦度
扁钢的横弯曲和平坦度应符合表13的要求。扁钢的扭曲应在0.5mm/m以下。扁钢的总弯曲度不应超过7mm/6m。每500mm长的扁钢中不应出现两个弯曲,且不得出现死弯。
重量
扁钢的理论重量应符合表19的要求(计算扁钢的理论重量时,钢的密度为7.85g/cm2),其中齿型扁钢的重量为同规格平面扁钢重量的0.96倍。JIS产品质量允许差以JISG 3194:1998为依据
标识
扁钢的标识应符合表15的规定。
表面质量
扁钢表面应无凹陷及线状割伤痕,无折叠及明显的扭转现象。扁钢表面应无锈蚀、油脂及油漆等附着物,无铅皮等影响使用的物质。型扁钢和平面扁钢目测时均不应出现菱形面。外观出现有害的质量缺陷时,直接做为不合格品处理,不再进行砂轮修理和焊接修补。